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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载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县政府   发布时间:2008-10-21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
  
万载县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
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实现清洁生产、文明施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广泛宣传教育,提高思想认识
1、现场搅拌混凝土,容易导致建筑工地环境脏、乱、差,产生的粉尘和噪声污染严重危害居民健康,破坏城市基础设施。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节约水泥包装,降低工程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实现清洁生产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我县“创三城”工作的需要。
2、各乡镇(街道)、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性;要对学习宣传《条例》作出具体部署,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会议、文件、传单等方式加大对《条例》的宣传,使建设施工单位和广大群众充分了解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的重大意义,自觉执行各项政策。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
3、成立万载县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副县长张鼎明任组长,外侨办主任黄勇、经贸委主任张旗升、县建设局局长丁梓青任副组长,财政局副局长刘怀亮、建设局党委书记汪健忠、发改委党组成员叶旭英、公安局副局长辛志明、城管局副局长徐济洲、质监局副局长江洪、物价局副局长巢琰、交通局副局长胡会平、审计局副局长张焕员、环保局党组成员施建慰、经贸委人武部长阳小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经贸委,由张旗升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县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日常管理工作,统一协调指导全县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
4、县质监局要依法加强对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计量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县物价局要加强对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价格的管理,合理确定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价格,防止暴利行为。
县发改委要将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县建设、规划、交通、公安、环境保护、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有关工作。
三、精心组织实施,加快工作进度
5、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低于总生产能力70%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现有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未达到总生产能力70%的,应当采取措施逐步达到。
 6、水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依法加强质量、计量的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自觉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水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报表。
7、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使用散装水泥。
8、自2008年9月1日起,下列建设工程必须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1)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
2)工业园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
3)由财政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
4)有条件的乡村工程建设项目。
其他行业、领域和地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发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地推广使用
9、按《条例》规定必须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
1)需要使用特种类型水泥的;
2)施工现场50公里以内没有散装水泥供应的或者30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
3)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运输工具无法到达作业现场的;
10、本实施意见规定必须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预算和上报计划时,应当按照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要求编制。前款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工程项目验收时,应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供货发票,且供货方量应与项目计算方量相符。否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1、县经贸委应当会同建设、城管、环保等有关部门根据城乡发展规划、预拌混凝土需求量以及道路运输负荷等实际情况,按照布局合理、保护环境的原则,编制并公布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布点方案。
设立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当符合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布点方案,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12、运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应当使用专用运输车辆,并保持车况良好、车身清洁,防止污染环境。
13、对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需要,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限时通行路段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专用运输车辆,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准予通行。
 预拌混凝土专用运输车辆在运送途中发生违章或交通事故,但未造成重大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门应从快处理,及时放行;对当场不能作出处理的,要尽量先放行,后处理。
交通稽查征费机构对预拌混凝土专用运输车辆应当减半征收养路费。
14、鼓励水泥生产、经营企业在农村设立散装水泥销售网点,为农村建设使用散装水泥提供有效服务,提高农村散装水泥使用率。
四、强化规费征管,加大打击力度
15、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发展散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事业,其征收范围、标准和办法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的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者减、免专项资金。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和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均应按照《江西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水泥生产企业销售(含自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塑料袋、复合袋等),按每吨1元的标准缴纳;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含个人),按工程项目建设概算预计水泥使用量每吨3元(或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预缴。
专项资金由县经贸委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负责征收,征收专项资金应当统一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16、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专项资金。  
水泥、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工程建设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成本。  
17、专项资金全额缴入国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18、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而未使用的,由县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100元罚款,或者每吨袋装水泥处以300元罚款。 
19、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而未使用的,由县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按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100元罚款,或者按每吨袋装水泥处以300元罚款。但责任属于施工单位的,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20、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专项资金的,由县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作出限期补缴的行政处理决定,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部分0.5‰的滞纳金。对拒不补缴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1、违反本实施意见第11条第二款关于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布点方案规定的,由县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2、县经贸委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违反本实施意见第5条规定,批准企业新建、扩建和改建的;  
 (2)擅自改变专项资金征收范围、标准和办法或者挤占、截留、挪用、私分专项资金和罚款的;  
 (3)不征收专项资金的;   
4)征收专项资金和罚款不按规定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票据的。
23、本实施意见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00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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