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万载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人口和
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若干规定》(赣财教[2008]2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实施办法》(宜府发[2007]38号)文件精神,认真执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推动人文计生、和谐计生建设,努力营造稳定低生育水平和关爱女孩的良好社会氛围,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我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必须坚持不懈地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当前,我县正处于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期,人口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出生人口性别比居高不下,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的现实风险。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务必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对中华民族未来发展负责的高度,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奖励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使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充分调动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切实促进我县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和工作机制的转变。
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主要内容
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惠及对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独生子女户)、《农村二女户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农村二女户)和响应国家号召实行计划生育的城乡家庭。组织实施保障养老、救济救助、奖励扶持、成才就业、优先优惠、关爱女孩等六大工程。
(一)保障养老工程
1、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农村二女户的父母,年满60周岁,经本人申请,符合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每人每年可享受不少于60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各负担50%。
2、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综合保险制度,为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健康成长提供基本的风险保障支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为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0-6周岁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二女家庭每年办理一次30元的计划生育爱心保险。同时要宣传、动员和鼓励7-14周岁的独生子女家庭使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参加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参加爱心保险的家庭因子女、父母残废和子女因病住院时,可分别获得残废赔付金和医疗费报销。办理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的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按每户每年5元、市财政5元、县财政13元,乡镇(街道)财政7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3、办理了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同时应开办女职工生育保险。
(二)救济救助工程
4、全面实施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对符合国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规定并经确认的夫妻双方,分别按照每人每年960元和1200元的标准发给扶助金。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各负担50%。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低保,并适当高于其他一般人员的标准。
5、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的家庭,县财政不少于600元,乡镇、街道财政不少于400元的标准给予救助,符合条件的,优先安排其入住敬老院。
6、经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治疗,治疗费按节育手术费支付办法处理。并将其列入大病救助对象,在县人口基金中拨给不少于2000元的救助,属计划生育家庭的,救助金提高到3000元,符合条件的,其家庭优先享受低保待遇。
7、对实行计划生育并落实绝育手术的对象,乡镇、街道应给予不少于100元的绝育手术慰问品或慰问金。
(三)奖励扶持工程
8、对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其领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14周岁止,以现金形式发给不少于8元/月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其经费在县财政安排的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中列支。
9、对符合再生育一胎条件,主动放弃生育第二胎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其中省财政按每户补贴2000元、市财政每户补贴1000元、县财政每户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10、农村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结婚落户的,乡镇、街道、应给予不少于500元的奖励。
11、行政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假期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晚婚是指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的初婚;晚育是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的。
(四)成才就业工程
12、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家庭子女享受中考总分加10分的奖励。
13、建立农村计生纯女户助学奖学制度。凡就读高中、初中、小学的农村计生纯女困难户,应安排县、乡、村有关党员干部结对帮扶,使其不失学。农村经济困难计生纯女户考取大学的,给予1000-3000元的奖励。
14、农村公办义务教育阶段,由学校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提供贫困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名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免费发放教科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15、非义务教育阶段,由学生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向县教委提供属特殊困难独生子女户和农村二女户名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下列政策:对公办学校普通高中阶段的特殊困难家庭学生,每人每年补助800元;对考取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不含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的特殊困难家庭学生的每人一次性补助5000元;对职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技工学校的特殊困难家庭学生,每人每年补助1500元。其经费在县财政安排的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中列支。
16、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金蓝领工程”、“阳光工程”、“雨露计划”时,优先安排培训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
17、在创办微利项目时,持有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农村二女户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享受与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同等待遇,经本人提出申请,就业部门担保中心应为其提供贷款担保,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业务,财政部门据实全额贴息。
18、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在认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安置的职工人数时,对持有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农村二女户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和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职工一同计算安置职工人数比例,给予企业财政贴息优惠。
19、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在职业介绍时,将持有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农村二女户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享受与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同等待遇,免收中介费。
(五)优先优惠工程
20、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户家庭,凭《计划生育家庭医疗优惠证》,享受县级以上公立医院“三免四减半”优惠:门诊时免交普通门诊挂号费、肌肉注射费、小换药费,住院时“三大常规”检查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位费、三级护理费等各减50%。减免费用由县以上公立医院承担。
21、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家庭在分配承包土地、审批宅基地、分配集体福利等方面应予以优先照顾。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分配集体福利时增加一人份额计算。
22、农村计划生育户新建沼气池优先列入计划,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可以提高30%的沼气池建设补助标准。各种农村产业项目和新农村建设中到户、到人资金补贴,对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优先安排并提高30%的补贴标准。
23、对生活遇到困难的独生子女户和农村二女户,扶贫办等单位应优先列为结对帮扶和项目扶贫的对象。
(六)关爱女孩工程
24、建立农村独女、二女家庭计划生育补充养老保险(奖励)制度,努力改善农村独女、二女家庭父母养老保障条件。由县人民政府为主动放弃生育二胎的农村独女父母和农村二女家庭父母中施行了绝育手术的一方,办理3000元的养老保险。办理计划生育补充养老保险金的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按每户1000元、市级财政400元、县级财政1200元、乡级财政4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25、实施农村计生纯女户“绿色养老工程”。农村计生纯女户夫妇年满45周岁时,经本人申请,免费为每户落实100-200株杨树,并发给《林权证》,不宜栽种杨树的地方,可以栽种其它树木。具体实施办法按《关于开展计划生育绿色养老工程的实施方案》(宜府办发[2005]3号)执行。
26、对农村计生纯女户农业部门优先安排规模养殖项目、能繁母猪保险和购买农机具补贴,优先免费安排测土配方施肥,优先农业技术推广结对帮扶。
27、建立农村计生纯女户医疗扶助制度。对农村不再生育的独女家庭和已实行绝育措施的二女家庭参加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给予扶助。其家庭成员个人出资部分,全部由财政负担。其中省财政按每人每年1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2元、县财政每人每年8元。
28、实施小额贷款农村妇女“三带” 致富工程。以妇联为主体,联合农信社和人口计生、财政、农业、林业、水务等部门,以农村广大妇女为服务对象,以小额信贷为主要支持手段,在农村妇女中广泛开展带头创业,带头致富,带领群众富的“三带”致富工程。对农村计生纯女户和少数贫困户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贴息帮扶,培植发展一大批女创业带头人、女经纪人、女状元和女致富能手,切实提高农村妇女的经济地位、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
29、实施城市妇女“三帮工程”。以劳动保障部门为主体,联合妇联、人口计生等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面向广大城镇妇女,大力开展以技能培训、项目贷款、介绍就业为主要内容的“三帮工程”,帮助广大妇女自立自强,提高社会地位。
三、强化实施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举措
1、加大优惠优待政策宣传。采取有效措施,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提高广大群众对计划生育优惠优待政策的知晓率,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
2、规范相关优惠优待证的发放。规范计划生育相关优惠优待证件的发放,是落实计划生育民生工程的基础性工作,务必抓紧抓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宣传动员符合条件的家庭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农村二女户父母光荣证》、《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光荣证》、《计划生育家庭医疗优惠证》,切实提高领证率。
3、明确公开落实部门职责。凡计划生育优惠优待政策涉及到的部门,应通过新闻媒体和服务窗口,把群众应享受的优惠项目、标准及结算方法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
4、建立考核奖惩机制。要将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落实情况和计划生育优先优待政策落实情况,作为判断各乡镇、街办和相关部门是否真正重视计划生育国策的重要依据,在每年对乡镇、街办和各相关部门的计划生育考核中,设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单项奖,同时列为计划生育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重点考核评分。
5、实施本办法的所需财政经费,在县乡财政安排的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中列支。
6、省、市另行制定相配套的政策和操作办法出台后,按上级标准执行。
7、本办法自2008年 1月1日起施行,并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00八年七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