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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载县鞭炮烟花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县政府   发布时间:2008-5-11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
  

万载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万载县鞭炮烟花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万载县鞭炮烟花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万载县鞭炮烟花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鞭炮烟花的税收征管,堵塞税收征管漏洞,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促进我县鞭炮烟花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我县从事鞭炮烟花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二、为加强对全县鞭炮烟花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县政府成立以分管县长为组长,财政、国税、地税、公安、工商、安监、监察、交通、民企、质监、人行、花炮商会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护税协税组织,负责对全县鞭炮烟花税收征管工作的统一协调,以及征收标准、计税依据的调整等工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应成立相应的护税协税组织,配合做好鞭炮烟花税收的征管工作。
三、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且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均应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四、财政、公安、工商、安监、国税、地税要加强部门协作,做到信息共享。工商、安监应按季向财政、国税、地税传递各自核发证件明细情况(含已受理尚未核发证件的情况)。核发证件明细情况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姓名、生产经营地址、生产经营规模等。
五、对全县鞭炮烟花企业实行驻厂员制度。为及时掌握鞭炮烟花生产厂家的生产经营情况,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每户生产企业派驻驻厂员,驻厂员要及时将厂家的基本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如工人人数、产品品种、规格、价格、库存产成品、购货合同、货物销售等记录在案,然后与法人代表双方签字认可,在次月5日前将相关纪录交财政所,由财政所汇总后于10日前统一上交县鞭炮烟花税费征管服务大厅地税窗口备案。同时,驻厂员还要成为企业纳税情况的信息员,要与当地国、地税加强联系和沟通,及时掌握企业的纳税情况,其所驻企业的税收征缴情况要作为一项主要内容对驻厂员进行考核。
六、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按会计制度建立完整的会计核算体系,配备具有会计资格的专门会计人员(纳税人没有建账能力的,可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建账),按规定设置各类总账、销售收入、原材料、产成品、应纳税金等明细账及银行、现金日记账,根据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按月进行会计核算。
七、对鞭炮烟花税收实行核定征收、启运征收和查账征收相结合的办法。
1、对财务制度健全和会计核算准确的一般纳税人由国税、地税部门实行查账征收或定率征收。
2、对财务制度不健全和会计核算不准确或未设立账务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和启运征收相结合,每年初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办)配合,结合纳税人实际生产能力,实地测算年销售额,核定年应纳税额(原则上要求每户核定年应纳税额基数不少于5万元),并做到均衡入库。
 3、核定的税款由当地税务部门收缴。企业凭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证到县办税大厅办理外运手续。如启运征收的税款低于年核定税额的,按核定的年应纳税额征收,但启运征收的累计税款高于年核定税额的,按实际应纳税额征收。
4、小规模纳税人需开具发票进行结算的,按开具发票金额全额缴纳税款。
5、县内花炮定点经销户应按其经营规模核定应纳税额并按月缴交税款,每户核定的应纳税额不得低于1500元/月。
八、为统一征收标准,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经测算,决定对全县运销鞭炮烟花核定统一的税款征收标准,即1200元/吨.米(每车原则上按不低于5吨.米计税,如实际载货大于5吨.米的,按车厢长度每增加1米即增加1吨计税;如实际载货少于5吨的,须由税务人员对货物情况进行现场核定后按实际吨位计税,其中往万载方向外运的由大厅税务窗口人员验货,往其他方向外运的由当地地税机关验货)。
九、为确保征收标准执行的统一,并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县政府设立县鞭炮烟花税费征管服务大厅,由公安、国税、地税、民企、财政、质检派员实行集中办公。鞭炮烟花税费征管服务大厅负责对全县鞭炮烟花《外管证》、《危险物品运销许可证》的开具和税款的监控征收(一般纳税人和花炮出口供货企业销售出口货物的税收征管暂不纳入大厅管理)。
1、纳税人凭当地税务机关审验盖章的货物外运申请表及已纳税证明到鞭炮烟花税费征管服务大厅办理《外管证》、《危险物品运销许可证》等外运手续。
2、县鞭炮烟花税费征管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审核纳税人出具的货物外运申请表及已纳税证明,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外管证》、《危险物品运销许可证》,并在购货方公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上签字盖章。
3、县鞭炮烟花税费征管服务大厅实行流水作业,即由税务窗口先审核外运证明,在对外运货物情况和企业纳税情况进行审核经确认无误后,在货物外运申请表上签字,按规定收取外运花炮税收保证金,并开具《外管证》;纳税人凭税务部门开具的《外管证》分别到质检窗口和民企窗口开具质检报告、领取质量合格证、交纳花炮基金,最后到公安窗口办理《危险物品运销许可证》。凡未持税务部门《外管证》、未交纳花炮基金和领取质量合格证的,公安部门不得办理《危险物品运销许可证》。
4、货物外运申请表上应注明购货单位、运销地点、起运离境时间、承运车号、车辆吨/米、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值。
5、纳税人在县鞭炮烟花税费征管服务大厅缴纳的税款,依照行政隶属关系由税务部门按月划转。
十、为防止税收流失,实行源头控管。县政府成立县鞭炮烟花税收稽查大队,由地税、公安、财政派员组成,负责对全县外运鞭炮烟花的纳税情况实行稽查。
1、县鞭炮烟花税收稽查大队负责对全县外运鞭炮烟花的纳税情况进行流动检查,对未申报纳税或申报不实偷逃税收、无证偷运的,除按税收规定由税务部门追缴税款外,并处以偷逃税款一至五倍罚款外,对偷逃税、非法运输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移送司法机关从重处罚。偷逃税案件追缴的税款和罚款不抵企业年度核定税款。对已缴交税收但偷逃花炮基金的,按原标准的1-3倍补征花炮基金。
2、各乡镇税务机关、县鞭炮烟花税费征管服务大厅和县鞭炮烟花税收稽查大队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认真审核货物外运情况、进行税款征收和税务稽查造成税费流失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并由财政从其单位经费中扣缴所造成的损失。
3、对铁路运销鞭炮烟花的,也必须按本办法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一律以偷逃税论处。
4、县鞭炮烟花税收稽查大队应健全和完善举报体系、对外公布举报电话,重奖举报人(举报奖金每车1000元至3000元)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5、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偷逃税二次以上(不含二次)或累计偷逃税三次以上(不含三次),由有关部门吊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取消其鞭炮烟花生产经营资格,并按《刑法》和《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本办法从二00六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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