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规文件 >>> 规范性文件 >>> 阅读正文

万载县开放型经济发展优惠办法

信息来源:县政府   发布时间:2008-5-11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
  

万载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万载县开放型经济
发展优惠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现将《万载县开放型经济发展优惠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五月十八日

万载县开放型经济发展优惠办法

  为了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促进我县开放型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和谐发展,根据省市关于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有关决定,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一、土地使用
  1、在工业园区落户的企业,其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土地价按每亩1万元出让。
  2、对投资规模大、产业带动力强、科技含量高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适当降低土地出让价格。
  二、基本费用
  1、投资工业项目涉及的有关规费属本辖区内行政性收费的除工本费外全部免收,事业性收费按国家最低标准减半征收。
  2、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大型工业项目的,可实行一事一议,享受特别扶持。
  3、境外客商固定资产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有关规费可实行一事一议。
  4、工业园入园企业生产用水、用电,免交用水增容费、用电贴费,且享受优惠价格(政策性调价除外)。属用电、用水大户,可采取“一厂一策”的优惠办法。
  三、支持措施
  1、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10年之内依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地方财政将前五年的100%、后五年的50%纳入地方财政建立的企业技改基金和新产品开发基金,并对该企业予以支持,用于该企业扩大规模、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国家规定的所得税减免年限和税率包含在上述支持资金之内。
  2、新建的独资项目,在企业投产后征收的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地方财政将前五年的50%纳入地方财政建立的企业技改基金和新产品开发基金。其中,对产品出口、高新技术、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可在六年内予以支持。新建合资、合作工业项目,合作期限10年以上的,依率征收的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按外商投资比例,两年内纳入地方财政建立的企业技改基金和新产品开发基金,并对该企业予以支持。其中,产品出口、高新技术、农产品深加工项目支持三年。
  3、在工业园区落户的企业,土地使用税按0.3元/平方米的标准征收。
  四、配套服务
  1、在客商提供必要的申报材料后,为客商代办开业申报、验资、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税收登记、图章刊刻、证照年检等工作,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2、为客商代办项目建设用地、房屋建筑的报批手续,领取规划建设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等证件,协助解决好建设中的具体事宜。
  3、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建立外商“绿色通道”制度。
  4、协助企业做好员工培训工作。
  5、客商及其配偶、子女可办理落户手续,在社区、子女入托、上学等方面与本地城镇居民一视同仁,其子女入托、上学凭工业园区的介绍信可自选学校。
  五、奖励
  1、奖励对象:引进县外客商在我县投资工业项目的单位或个人。
  2、奖励内容:(1)引进县外客商在我县工业园外投资,项目竣工投产后,项目实际到位县外资金固定资产投入必须在1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2)引进县外客商在我县工业园投资,项目竣工投产后,项目实际到位县外资金固定资产投入必须在1000万元以上的的工业项目。
3、奖励标准:按万载县开放型经济奖励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江西省万载县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办法》同时废止。

附 件:

 

主办:宜春市人民政府 承办: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宜春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版权所有:中国宜春政府网  赣ICP备060001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