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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载县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和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县政府   发布时间:2008-5-9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
  

万载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万载县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万载县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OO七年十二月四日

 

 

 

 

万载县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政府价格调控机制,增强市场价格调控能力,保持市场价格基本平稳,安定人民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政府征集并主要用于扶持重要商品生产和流通,保持人民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扶助弱势群体生活的专用基金。其征收使用的基本原则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第三条 基金征集的对象和范围

在万载县范围内的行政、企事业单位、股份制及个体私营企业,均应按本办法缴交基金。

第四条 基金征集的标准及其征收方式

1、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按销售收入额或营业额的0.5‰缴交基金(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本条第3项执行、矿产资源开发企业按本条第4项执行),金融和保险企业按纳税总额的2%缴交基金。以上基金由主税征收税务部门代征。

2、新购进机动车辆(摩托车、农用车)由车主按征收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的5‰缴交基金,由主税征收税务部门代征。

3、商品住宅用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商品营业用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元由开发单位缴交基金,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县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管中心代征。

4、矿产资源开发企业按《万载县矿产资源开发税费一体化征管暂行办法》的定额缴交基金,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县矿产资源一体化征管中心代征。

5、星级宾馆按实际住宿旅客每人每天1元的标准缴交基金,其他宾馆、酒店、旅社、招待所等按实际住宿旅客每人每天0.5元的标准缴交基金,由主税征收税务部门代征。

6、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按非税收入(不含政府性基金)的1.5%缴交基金,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按非税收入的1%缴交基金,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收入总额(剔除工资部分)的0.5%缴交基金。缴交的基金可在财政调控本单位非税收入中列支,由物价、财政部门代征。

7、未列入企业单位经营收入和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资金管理的公有房出租租金,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基金。属纳税单位的基金由主税征收部门代征,属非纳税单位的基金由财政、物价部门代征。

8、运输业(含个体),货运按每吨每月2元征收基金;客运按每座每月0.5元征收基金,由交通局运管所代征。

9、基金每月缴交一次。对逾期未缴经催缴仍不缴交基金者,代征部门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其中行政事业单位逾期未缴应缴交基金的,可由财政部门代扣。

 

第五条 企业缴交的基金税前列支,按月预提,年终结算。

第六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

1、监测、平抑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商品价格,保持重要商品价格基本稳定。

2、建立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副食品必要储备。

3、扶助困难群众生活。

4、扶持发展包括无公害蔬菜在内的食品生产基地。

第七条 基金的管理

1、成立万载县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物价局局长任副组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审计局、交通局、行政服务中心、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管中心、矿产资源税费一体化征管中心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责基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物价局,物价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2、所征收基金设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3、基金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场价格等情况提出使用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批。

4、为确保基金征收工作正常开展,按征收基金总额的   20 %提取工作费用,其中12 %用于代征部门的征管费用、8 %用于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办公经费开支。

5、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的检查监督。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企业或项目,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以确定若干年内免缴价格调节基金:

医疗单位;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社会福利企业;享受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待遇的企业;外商投资的工业企业;旅游项目和农业项目;经济实用住房和廉租房建设项目。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万载县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711日起执行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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