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万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载县
重点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万载县重点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万载县重点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建设项目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纳入监督管理范围,重点监督管理10万元以上的政府性投资项目。
第二章 监督管理原则
第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总规模应与地方可用财力相适应,坚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集中财力、保证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先立项批复,后建设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坚持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增加,确需增加预算的,须报县重点办审核,并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和项目竣工验收制。
第三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七条 年初,各部门负责对其所属的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提出初步意见,县重点办会同县发改委、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进行汇总平衡后,由县发改委统一编制政府性投资计划草案,报县政府批准。
第八条 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以抄告单形式发送县重点办、县监察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县发改委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年度计划下达立项批复。重点建设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九条 重点建设项目应包括以下内容:
⑴ 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投资总规模;
⑵ 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⑶ 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⑷ 拟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前期费用;
⑸ 待安排项目预备资金;
⑹ 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 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将调整的事由和事项报县重点办,由县重点办报县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重点建设项目涉及到国家投(融)资管理规定的,同时还必须按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由项目建设单位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章 项目预算审核与批复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前,建设单位应将项目设计方案、规划设计方案及项目预算报县重点办、县财政局审核,也可由县重点办、县财政局委托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同时还须县重点办、县财政局复核认可。
第十三条 县重点办、县财政局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对建设单位报送的项目预算认真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工程量、套用定额、取费率等涉及工程造价的内容。同时出具项目预算审核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再批复到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 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执业规范等,自觉接受县重点办、县财政局的复核监督,并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预算未经县重点办、县财政局审核,建设单位不得发售招标文件,不得签订施工合同。否则,县财政不予拨付资金。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县重点办批复的项目预算签订施工合同,及时组织施工。对需要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建设项目,必须按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阳光作业。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实施招投标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及有关规定,并邀请县重点办、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和公证处等部门进行监督,确保运作规范,程序合法,坚决制止串标、哄抬标底和恶意缺项、低价中标高价决算等现象。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制,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监控,严格把好建设项目质量关。
第十九条 县重点办负责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对重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六章 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第二十条 单个建设项目完工后,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初步验收,出具初步验收意见。同时应及时向县重点办提出验收书面申请。
第二十一条 县重点办应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监察、财政、审计等单位及相关技术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报县政府。
第二十二条 县重点办要建立重点建设项目评估制度和重点建设项目台帐,对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章 项目决算审核与批复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县重点办报送项目决算资料。决算资料包括:招投标文件、施工单位投标书、竣工决算、工程竣工图、施工合同、工程监理报告、设计变更报告及核定单、工程量增减签证单、主要材料和设备发票等资料。建设单位必须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县重点办应及时将建设单位报送并已验收的项目交审计部门进行决算审核,由审计部门出具决算审核意见。重点办、监察、财政、审计联合组织项目验收,出具验收报告,报县政府批准后,批复到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 工程决算审核内容包括: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与换算、费用和费率计取是否合理、准确;执行人工、材料价格是否准确等。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监理并办理隐蔽工程签证。发生隐蔽工程、应邀请县重点办及相关部门到现场察看并做好相关记录,同时要有监理及甲、乙三方的签字。否则不予纳入工程决算。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准随意通过变更设计扩大建设规模,随意增加建设内容和提高建设标准。对工程施工必须调整或变更,涉及预算调整或扩大投资规模的,事先应报县政府批准。未经批准的,视同计划外投资,在审查决算时不予认可。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门在办理项目决算审核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客观、公证、公平、节约、廉洁的原则,做到既要保护国家利益不受损失,又要秉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维护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项目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凡属政府投资建设重点项目,基本建设资金必须统一纳入财政基本建设专户,由财政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向县重点办、县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县重点办、县财政局根据建设单位申请、施工合同规定条款和工程进度提出资金拨付意见报县政府。
第三十一条 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抄告单、重点建设项目预算、工程进度及资金到位情况,分期拨付项目资金。
第三十二条 为堵塞重点项目资金支出管理上的漏洞,重点建设项目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即财政部门通过代理支付银行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属政府统一采购的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政府采购专户,以减少资金拨付中间环节,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严禁挪用、挤占、截留重点建设项目资金。重点建设项目资金必须专账管理、单独核算。
第三十四条 为防止工程款项超付,重点建设项目完工后,财政部门最多按合同价款的70%拨付工程款,剩余部分必须待审计部门出具决算审核意见并报县政府批准后,才能按规定进行清算。建设单位必须按不低于审计部门审核决算金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分期支付给施工单位,质量保证期满后结清。
第三十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审计部门审核批复的决算,尽快完成工程结算,办理固定资金交付使用手续,进行固定资产核算。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认真贯彻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重点建设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基本建设年度报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重点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