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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

信息来源:文化局   发布时间:2008-4-14
服务类别:文化生活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文化市场股
 事项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办理对象及 范围: 全社会
 办理条件: (二)由政府出资修缮的万载县非国有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许可 一、事项名称:由政府出资修缮的万载县非国有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
 申办材料: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受转让、抵押人的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文物保护单位名称、位置及修缮情况;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理由。

2、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具体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3、由出资修缮的相关部门或单位签署意见的有关修缮情况说明。

 办理程序: 许可程序:由县文化局秘书股负责受理;由文化局分管领导召集相关单位负责审理,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理意见,由局长办公会议作出审理决定;由秘书股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办理时限: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附  件:
 承办机构: 文化局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联系方式:
 监督电话: 0795
 网上咨询:
 网上办理:
 状态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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